1. 醫師開立電腦或手工輸血申請單,病人若無檔案血型,為本次住院第一次備血,醫囑須包括 ABO、Rh血型及Ab screening,4個月以下之嬰兒則須包括ABO、Rh血型及DAT;住院第二次以後備血,醫囑不需重覆開立ABO、Rh血型。已有檔案血型者,只需開立Ab screening或DAT。若為特殊狀況備血需求者,需先以電話詢問本組是否有該血品。輸血申請單應詳填病人資料、病人診斷、輸血原因、自述血型(病人或家屬口述)、預定用血時間,及有無輸血反應之相關資料,同時列印輸血申請單,並請醫師於輸血申請單簽名或蓋章。若有任何修改,必須蓋章以示負責。
2. 每份輸血申請單包括含有血球成份血品(如:RBC、WBC 等)在內,最多只能申請 12 單位,其他血品則不在此限。含有血球成份血品(如:RBC、WBC等)若超過 12 單位,請多開一份輸血申請單並抽檢體。
3. 採檢體前務必仔細核對病患輸血申請單及手圈資料(姓名、病歷號、出生年月日、性別)。
4. 使用條碼系統時,採血後,檢體貼上條碼標籤;未使用條碼系統時,於血液檢體採集後應立即填上病患資料及採血日期、時間。輸血申請單與檢體上需有兩位醫護人員(採血者與核對者)簽名或蓋章。
5. 核對檢體上病人資料無誤後,送至血庫組進行輸血前檢查
6. 為避免檢體錯誤或資料不全,而導致病人輸入不合的血液造成生命危險之任何錯誤(如:檢體標籤姓名、病歷號碼、性別等與輸血申請單不合),一律退回送檢單位更正並須蓋章以示負責,除非有醫師或護士當場證明資料無誤,簽章更正,才可收件作檢驗。
7. 血庫完成備血資料後由電腦發報告。
8. 用血單位於收到備血報告後,請醫護同仁將無血型之手圈剪斷,更換為有血型之手圈,方可進行叫血。
9. 傳送員依領血單上指示時間,持手機APP QR code或已批價且填妥血型及醫師簽名或蓋章之領血單至血庫組領血→本組發出血袋→傳送員領回用血單位交給護士或醫師。
10. 醫護人員核對血袋與輸血記錄單資料,資料正確方可進行輸血。紙本輸血記錄單需簽名或蓋章,也可利用電腦等系統輸入輸血記錄單資料。
11. 輸血後需確實執行輸血回報。若有未使用之血品應依規定辦理血液寄存或退血。
12. 備血檢體時效為72小時(含備血當日),可提供補單補備不足量之血品,超過時效之備血檢體則保留7天,保存於4℃冰箱以備發生輸血反應調查之用;輸血申請單保留72小時(含備血當日),72小時後歸檔於倉庫保存10年。
13. 補單內含有RBC血品時:因RBC血品需要檢體做交叉試驗,自補單日往回計算三日內,曾經送過檢體且檢體量足夠做交叉實驗時,得以補單。另外,補單加上第一次備血單之備血量,含RBC血品不得超過12單位。
14. 同一次住院期間內,已備過血而須再使用FFP、SFP、PLT、 CRY等血品時,只需補送備血單無須再抽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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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血治療說明暨同意書
輸血治療說明暨同意書
為充分顧及病人權利,並強調病人個人隱私之確保、提供病情充分的說明並經病人同意簽署「輸血治療說明暨同意書」(如左圖)後始得進行輸血治療。輸血治療同意書簽署流程:
(1) 新版「輸血治療說明暨同意書」為一式兩頁,第一聯為病人留存聯,第二聯為病歷留存聯。
(2) 電腦開單時,所有病患第一次備血,醫師點選完成輸血申請單時,電腦將自動列印輸血同意書格式,減少漏簽同意書情況。
(3) 急診或住院病患需輸血,請醫師於第一次備血前完成輸血治療同意書簽署。但於住院期間,每次輸血前仍需再次確認病人是否同意該次輸血並留存記錄,以改善血品領回後,病人拒絕輸血情況。
(4) 門診病患需輸血時,同一科別同一醫囑只需簽署一次輸血治療同意書,門診病患到急診輸血,請門診醫師於門診時說明並完成簽署動作。
(5) 緊急狀況無家屬時,比照緊急手術由醫師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