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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生命我做主❤️】關於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當在生命的最後,
    沉重的醫療決策、照護負荷落到家人身上,
    對最親愛的家人而言每一步都戰戰兢兢。
    那麼何不在我們能為自己做決定的時候,
    預先安排、預做決定?
    -
    事先將重要的議題提出討論,
    讓家人間能有良好的溝通!
    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最重要的任務~
    請大家撥一點點時間,
    一起了解
    什麼是病主法?
    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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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家人一份愛的禮物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這是臺灣第一部從病人的角度出發所制定的醫療法規,強化病人對於病情及醫療選擇有知情的權利,針對五個臨床情境有選擇與決定醫療照護的權利,讓病人的善終權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落實執行。


          特別感謝『啟點線上學苑』的邀約,讓我們聊聊【病人自主權利法】

          人生最重要的「決定」,你自己來!feat.游琇 社工師|【心理敲敲門#146】


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簡稱ACP)是一個和醫療團隊討論醫療照護的溝通過程,《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您與自己的親屬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討論後,所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Advance Decision,簡稱AD)才會生效;也就是說,如果您在報章雜誌、在臉書上進行的公開聲明或是口頭交代的醫療照護決定,在法律上是沒有效益的,必須要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我們所做的預立醫療決定才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誰可以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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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8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都可以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思考自己的醫療照護選項不是病人專屬的權利,即使是健康的人也可以先思考自己在生病的時候希望接受哪些治療。註:《病人自主權利法》規範意願人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者,故年滿十八歲者、未成年已結婚者、受輔助宣告者可以為意願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則無行為能力,不得為意願人。

圖片說明圖片說明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範您可以分別針對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思考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且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成為您的醫療代言人。


五種特定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經醫師確認且有醫學上的證據證明短時間之內無法避免死亡的結果。

2. 不可逆轉之昏迷:指因腦部病變而失去意識,對於內外刺激沒有反應且持續閉眼等狀態,由醫師觀察三至六個月確認其意識無法恢復者。

3. 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而失去意識,眼睛可能會自發性張開,或對刺激有反射性反應,但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由醫師觀察三至六個月確認其康復機會渺茫者。

4. 極重度失智:指每日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者,如大小便失禁、無法辨識親友、失去判斷力等。

5. 經政府公告之疾病: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特殊醫療拒絕權

1. 維持生命治療 指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如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系統、血液製品、重度感染之抗生素等。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指透過鼻胃管、胃造口、或其他侵入性措施(如全靜脈營養針)提供營養或水份。

「預立醫療決定書」何時生效?

圖片說明


當以上五款臨床條件可能發生時,經過兩位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2次確認,則會依照預立醫療決定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選擇,以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選擇,以維持您的善終權益。

「預立醫療決定書」可以更改嗎?

圖片說明

我們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書隨時可以更改,只要您還有做決定的能力。在健康的情況下,若要更改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可以透過書面向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機構提出申請;若是在生病住院的情況下,則可以先透過口頭變更,再完成書面變更的程序。

誰適合當我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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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因為種種原因,讓您陷入昏迷或是無法自己表達意思時,誰是您最信任、最理解您,可以替您發聲的人? 依照一般法律規定,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依序為您的醫療決策者,但他們真的是最懂您對生命、生存價值、人生意義的人嗎?有時候不盡然,所以這時候我們需要在意識清楚時先選定自己的醫療委任代理人,這個人可以是您的家人、朋友或重要他人;讓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您陷入昏迷或是無法清楚表達意思時,可以依照您的想法,替您聽取相關疾病之治療、預後,並替您做醫療決定,進而保衛您自己期待的照顧、治療。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資格與限制

被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須為十八歲以上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且須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但醫療委任代理人除了是您民法上之法定繼承人外,以下這些人不能成為您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1. 您指定的遺產繼承人

2. 您指定的遺體或器官受贈人

3. 其他因您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您之醫療意願不會受其他利益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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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第一步:認識何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1.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一個您本人與醫院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至親好友、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有指定)等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 2. 討論內容為面對五款臨床條件時,您希望接受或拒絕的醫療照護選項。

3. 這是一個開放討論且尊重彼此想法的「醫病溝通與家庭會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會在過程中,說明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內容,並引導您與親友共同溝通討論。

第二步:邀請親友共同參與您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1.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您至少要邀請一位二等親內親屬共同至醫療機構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2. 二等親內親屬包含: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手足 (5)孫子女/外孫子女 (6)祖父母/外祖父母 (7)公婆/岳父母 (8)女婿/媳婦 (9)弟媳/兄嫂 (10)姐夫/妹夫 (11)妯娌/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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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您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必須邀請他/她一起參與此次的諮商。醫療委任代理人得一人以上,但須指定其優先順序,受委任之代理人當日皆須出席,並簽署委任書。

第三步: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得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完成註記

1. 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寫下您在五款臨床條件的醫療照護選項。此份「預立醫療決定書」必須經過醫療機構核章證明、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至法院公證,再由醫院進行健保卡註記,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2. 若「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未於現場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可攜回審閱,並於一個月內,於上班時間攜帶健保卡,至本院B3社會服務室進行簽署。

  • 預立醫療決定等於安樂死?

    不一樣!!!!!
    安樂死是由醫師開處方後給予病人使用,加速死亡過程。
    病人自主權利法只是「回歸疾病自然的歷程」,不施予或撤除您認為不需要的醫療照護措施,並尊重您自己對於生命品質的看法。

  • 簽過安寧還要再簽AD?

    因為保障範圍跟適用法規的不同,安寧意願書只有適用於末期病人的部分,如果像是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還是得長期臥床照顧到最後才適用安寧,所以您可以先邀請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來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再做決定。

  • 參加ACP一定要簽AD?

    不一定要。
    可以先了解資訊,並在諮商過程中與親友討論生命議題,讓彼此了解自己期待之照護與善終

  • 失智症病人可以做ACP?

    失智症不同時期表現症狀不一,心智缺損狀態也因人而異。依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意願人心智缺陷或非自願時,是無法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的。未來仍可帶媽媽至醫院洽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師會協助評估是否能符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規定。

  • 見證人一定要一起參加ACP?

    不一定。
    本法規定在預立醫療決定書上簽名時有二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場見證或經公證人公證即可。
    若您的親友無法擔任見證人,您可事先告知院方,可以自費公證,或攜帶預立醫療決定回去讓親友見證,再帶回醫院完成註記程序。
    另請注意,您的醫療委任代理人是無法做見證人的。

  • 單身無二親等怎麼辦?

    只要您提出二親等事實上無法出席之事由,或是無法期待參與之書面說明,仍是可以做的。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意義,有部分是希望協助您的家屬了解並尊重您的意願及決定,所以還是希望盡可能的邀請他們一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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