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在離開血庫組送達用血單位後,若醫師認為病人已不需用血,或病人備血後欲出院、轉床、死亡時,用血單位應主動通知血庫組,可因血品不同依下列處理方法辦理退血或寄存。


退血

  1. 全血或紅血球:在血液離開血庫組30分鐘以內,未經加溫,未開封,外觀正常者可以辦理退血退費。
  2. 退血作業流程
    • 請開立「血液退血單」,填妥日期、病人資料、床號、退血原因、血袋號碼、收費代號、血品種類、血型、數量、原備血單日期、單號,由醫師簽名及退血單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連同血袋,立即退回血庫組辦理退血。

寄存與領用

  1. 全血或紅血球離開血庫組超過30分鐘或經加溫或已開封之血液則只能辦理血液寄存(血液費用將計價於該寄存病人)。
  2. 血漿或冷凍沉澱品:用血單位叫血以後,即進行解凍工作,所以用血單位不能辦理退血,只能辦理寄存(血液費用將計價於該寄存病人)。
  3. 領回之血品不慎破損(摔破、扎破…)或觀察血品有異狀或異物時,需辦理寄存。
  4. 寄存作業流程
    • 請開立「血液寄存領用單」,詳填寄存原因(請勿填「暫不用血」,請填寫有實質意義的原因),日期、病人資料、血袋號碼、血品種類、血型、數量、寄存時間、日期,由醫師及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後連同血袋、輸血記錄單白聯,立即送回血庫組辦理寄存。寄存血液之效期為24小時。
  5. 寄存血領回方式
    • 在寄存血液之效期內,若病人需用此袋血,寄存單位可依醫囑,持先前辦好之血液寄存領用單,經領用人員簽名或蓋章後,至血庫組領回該病人之寄存血。
  6. 血品已開封或重覆寄存,建議勿領回輸用。若重覆寄存,效期為第一次寄存之24小時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