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被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或至本院一樓住院處代為申請。(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不發重大傷病證明,不需申請。) 需備文件如下: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
-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 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及呼吸衰竭使用呼吸器者,需分別加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申請附表及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申請附表。
-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三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須檢附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 塵肺症者請檢附胸部X光片、勞保退休證明及從事粉塵工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