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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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1月制定
民國93年11月22日修訂 民國96年08月02日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的委員會修訂 民國98年12月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的委員會標準作業流程小組修訂草案 民國99年03月11日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的委員會修訂 民國99年09月24日醫學倫理暨人體試驗的委員會修訂 民國100年05月12日人體試驗的委員會修訂 民國101年03月08日人體試驗的委員會修訂 民國101年06月27日標準作業流程教育訓練修訂,07月12日人體試驗的委員會同意 民國102年04月11日人體試驗委員會修訂 民國104年06月11日人體試驗委員會修訂 民國105年04月14日人體試驗委員會修訂 民國105年11月10日人體試驗委員會修訂
民國108年11月14日人體試驗委員會檢視
民國111年5月5日人體試驗委員會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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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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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法」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審核及監督人體研究申請案,以確保受試者之安全與人權,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特設置「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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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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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設具表決權委員17名,其中非醫療委員至少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一,院外委員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另設工作人員若干名,其產生方式與職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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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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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
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並經公開遴選過程,中途任命者,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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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方式與會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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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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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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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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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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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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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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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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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組織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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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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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之修訂須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通過,呈請院長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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