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績效

本院屬財團法人機構,除了呈現財務績效與責信,每年投入大量資源於醫療研究、社會服務及人才培育,以期落實讓國人「健康、希望、幸福」之初衷本心,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2023 年本院病床數829 床,門診1,027,631 人次;急診49,297 人次;住院28,658 人次,住院 174,927 人日;醫療業務收入達89.7 億,較2022 年成長0.43%。2023 年本院獲得政府投資補助、研發補助及其它相關類型補助共5 千3 百萬元,補助來源包含衛生福利部、國科會及國家衛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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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23 年合併財務績效(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薪酬政策

本院員工薪資及報酬係依據其職務類別、學經歷、專業知識及技術、專業年資經驗及個人績效表現而定,並參照市場薪資行情、物價指數及組織結構,訂定薪資給付標準,不因年齡、性別、種族等因素而有所差異。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屬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本法人董事均為無給職,出席董事會每次支領5,000 元車馬費,董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 

醫院置院長一人,綜理本院之院務,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備詢,院長由董事會選聘,負責本院一切院務,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另置副院長3 人,協助院長綜理本院之院務。高階管理人員及醫師之聘任為內部晉升或透過人才舉薦方式,核定後報請董事會核備。行政高階管理人員依職級核給固定薪酬,年終依據工作計畫及預算目標達成率、營業收益等綜合考量,提撥年終獎金與特別獎金。醫師高階管理人員薪資除依醫師執行醫療技術所得支給辦法給予醫師臨床貢獻度外,另依據公共事務與醫院活動參與度給予獎勵金。為使醫院永續經營管理,高階管理人員配合任期,期滿得續聘。屆滿解任人員如符合退休資格,則依本院退休辦法辦理,與其他員工無差異。

薪資制度依各職類人員訂有核薪準則,並於每年七月依各職類及職階核給年資加給金額;此外並配合各收益中心貢獻度不同,訂有各部門「績效獎金辦法」。 

◆ 年終獎金:訂有「年終獎金辦法」,視當年度營運狀況及全院餘絀,並參考醫療市場行 情後核定核發基數。每年度年終獎金分二次發放,第一次於農曆春節前二星期發放,第二次於四月十五日發放。 

◆ 考績獎金:依各職類人員考核辦法中之考績獎勵金核發標準辦理,併第一次年終獎金發放。 

◆ 專案獎勵金:視當年度院方推動專案執行成效,併第二次年終獎金核發特別專案獎勵金。 

◆ 留任獎勵:針對離職率高或招募困難職類訂有各項留任獎勵措施,例如:簽約獎金、介紹獎金、久任津貼、留任獎金、輔導員獎金等。 

◆ 其他獎金:包括三節獎金、院慶福利券、五一勞動慰勞禮券/ 旅遊補助款/ 結婚補助/生育補助( 以福委會公告為主) 等。 

在政府2024 年實施夜班津貼補助及調漲基本工資前,本院於2023 年11 月率先實施輪值三班護理人員全面加薪1,680 元,希望拋磚引玉,讓其他醫療機構跟進。

誠信經營

本院重視誠信經營,設有「誠信經營規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細則」,要求本院所屬人員於從事業務之過程中,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有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並每兩年針對反洗錢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2020 年起,對全體員工進行反貪腐相關之教育訓練,針對洗錢、資恐等法規提供案例及常見企業肅貪類型概述,並將反貪腐條款加入合約內容規範,要求供應商切實遵守誠信經營規範及供應商管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並承諾絕不從事任何不誠信行為,如確實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該合約,且設有檢舉信箱(G000@MS.SKH.ORG.TW)及院內分機2609 供員工及外部人士、廠商直接舉報任何有關採購、財務、法律及誠信相關之不正當從業行為,受理單位為稽核室。2023 年本院無違反誠信經營相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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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接受反貪腐訓練的組織治理單位成員的總數及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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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與商業夥伴溝通反貪腐政策及程序之總數及百分比

內稽內控

為協助醫院經營階層保持客觀立場,使醫院價值極大化,對應行稽核之經營活動及相關作業程序,進行廣泛深入的稽核與分析,本院於院長室下直設稽核室,發揮獨立超然之作業精神,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有效維護經營績效。每年至少一次,針對內稽內控九大循環進行稽核。依稽核內容擬具稽核計畫,瞭解現況作業,蒐集有關資料,將問題及異常事項與有關部門檢討,經檢討後擬具改善對策、解決方案,稽核報告經院長核准後,依建議或核准事項發文給有關部門改善執行之,並作定期或不定期之追蹤,直到改善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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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稽核與改善狀況

法規事務管理

本院依個案分別認定,是否足以影響到醫院營業為重大違規事件,於2023 年間無發生重大違規事件。( 註:重大違規係指裁罰金額超過30 萬元整。) 

惟有因醫療機構遷移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辦理變更登記而同時違反醫療法第23 條第4 項及管制藥品條例第16 條第3 項受裁罰事件1 案,裁罰5 萬元。1 案因醫師離職而未及時完成,違反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 條第3 項,則於主管機關之指導下完成書面改善。 另因身心障礙員工進用比例未達足額,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 條第2 項之規定,要求本院陳述有無正當理由,本院陳述意見後並積極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於同年11 月完成改善,無違反法令情形。

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牙體技術室之粉塵管理涉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情事,經查為北市勞動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見解不同,本院隨後採取優規,配合行政指導增加環境監測以保障員工之健康。

綜上,相關違規項目皆已遵照主管機關之指導,進行改善措施或採取優規進行治理。

為防杜全民健康保險資源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 條明訂不得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如有違反將涉及行政罰鍰及《民法》第184 條損害賠償責任和《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及第216 條偽造文書罪等,2023 年未受相關行政罰鍰或賠償。

關鍵字:CSR;新光醫院CSR;社會責任;永續發展;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Hospi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營運績效;誠信經營;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