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條例

2000年我國通過「安寧緩和條例」為亞洲先驅,施行後經過三次修法迄今已20餘年,此法精神為減少末期病人的痛苦,明訂「經醫師判定,罹患之疾病無法治癒,且病程近期內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在臨終時得以選擇不接受心肺復甦術(CPR) 」。這個法律賦予的選擇,即所謂的臨終不急救(Do not Resuscitation, DNR)。」


公告法規--安寧緩和條例

    病人自主權利法

    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這是臺灣第一部從病人的角度出發所制定的醫療法規,強化病人對於病情及醫療選擇有知情的權利,針對五個臨床情境有選擇與決定醫療照護的權利,讓病人的善終權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落實執行。 《病人自主權利法》規範您可以分別針對五種特定臨床條件,思考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照護,且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成為您的醫療代言人。 

    五種特定臨床條件:

    1. 末期病人:經醫師確認且有醫學上的證據證明短時間之內無法避免死亡的結果。
    2. 不可逆轉之昏迷:指因腦部病變而失去意識,對於內外刺激沒有反應且持續閉眼等狀態,由醫師觀察三至六個月確認其意識無法恢復者。
    3. 永久植物人狀態:指因腦部病變而失去意識,眼睛可能會自發性張開,或對刺激有反射性反應,但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由醫師觀察三至六個月確認其康復機會渺茫者。 
    4. 極重度失智:指每日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者,如大小便失禁、無法辨識親友、失去判斷力等。
    5. 經政府公告之疾病: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特殊醫療拒絕權:

    1. 維持生命治療 指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如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系統、血液製品、重度感染之抗生素等。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指透過鼻胃管、胃造口、或其他侵入性措施(如全靜脈營養針)提供營養或水份。

    公告法規--病人自主權利法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