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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和療護中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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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和療護中心組織圖

服務對象

依「國民健康署醫院癌症醫療品質提升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住院安寧/安寧居家」規定之收案標準,且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疾病經醫師診斷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至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1.癌症末期病人:

(1)確認病人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確定。 

(2)病人有身心靈症狀亟需安寧共同照護小組介入。 

2.末期運動神經元,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1)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困難。 

(2)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3)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3.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其收案對象之相關症狀條件

(1)失智症。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4.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臨床條件者。 

5.罕見疾病或其他預估生命受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