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置過程

目前國內各醫療院所使用之放射線設備醫療器材,計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診斷之X光機、放射治療之直線加速器)、密封放射性物質(鈷六十遠隔治療機、銥一九二遙控後荷式治療機)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核子醫學診斷、治療和醫學研究),原能會對於國內各醫療院所使用之各類X光機、加速器、密封射源及核子醫學放射性同位素之輻射安全向極重視,其操作人員(醫師、技術師、士)均須領有原能會核發之操作執照,輻射作業場所及放射線設備亦均須經原能會派員檢查合格,發給設備或物質執照後始可使用。 上述醫療院所使用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如擬停用廢棄,應先報經原能會核准並經適當處理程序後,始得解除管制,現分述如下:

  1.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X光機、加速器)由於使用時須先接通電源,故當其不使用時(不通電時)即不會產生放射線,故無需特別處理,僅須報經原能會核准並經派員查驗X光管球或加速管業已敲毀(防止不當再利用)後,即解除管制。
  2. 封射源因其隨時有放射性存在,所以不當棄置易對環境及人員造成危害(特指活性大於一毫居里之加馬射源),故報廢前應先經原能會核准並予妥善包裝後,再交由核能研究所報廢貯存或輸出國外原廠回收處理。
  3. 核子醫學放射性同位素雖然亦隨時有放射性存在,然而因其半衰期較之密封射源而言甚短(三十天以內),且由於其為非密封狀態,故其廢棄情形與密封射源有很大差異,放射性廢水原能會皆規定須先予以貯存,合於排放限度及半衰期較短、活性較低者,則俟其活度降至法規標準後方得排放;半衰期較長無法排放者,則另予收集交由核能研究所收回處理。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手套、擦手紙、棉花、針頭等)如使用單位有很大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所,則可儲存一段時間後,俟其放射性活度降至與天然背景值相同時,將其依一般廢棄物處理。